武汉曲艺家协会简介
武汉曲艺家协会成立于2011年1月,是武汉地区曲艺家组成的社会团体,是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成员。2024年11月20日召开了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市曲艺家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武汉市曲艺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二届主席团,明确了武汉曲艺家协会工作任务。武汉曲艺家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广泛团结武汉地区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做好联络、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曲艺研讨和曲艺创新工作,不断推进曲艺艺术的发展。组织武汉地区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参与曲艺节目的演出和对外文化交流,不断提高武汉地区曲艺艺术的影响力。协会现有会员202人。
武汉市曲艺家协会第二届主席团
名誉主席:陆 鸣
顾 问:马昌桥 田克兢 田贞见 许 勇 李道南 李四顺赵卫国
主 席:姚俐玲
副主席(共10人,按姓氏笔画排列):
邓斯博 石 云 田 然 李 聪 吴 健
宋幼民 张 龙 贾静美子 郭春玲 梁 文
秘书长(兼):李 聪
武汉市曲艺家协会第二届主席团简介
主 席:
姚俐玲,女,武汉说唱团国家一级演员,中共党员。湖北小曲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师从著名湖北小曲表演艺术家何忠华老师。中国曲艺家协会会员,湖北省曲艺家协会副主席。曾获得第十二届中国曲艺“牡丹奖”表演奖。2023年11月,入选中宣部主办的2023“艺苑撷英——全国优秀青年曲艺人才展演”。
副主席:(共10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邓斯博,女,博士研究生,江汉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副主任,中共党员。湖北省曲艺家协会理事。主持湖北省社会科学项目、湖北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等多个纵向项目和多届“湖北曲艺传承人群培训班”。
石云,女,党校研究生,武汉邮政艺术团团长,中共党员。湖北省音乐家协会理事。参演湖北大鼓《找家家》、琵琶弹唱《三峡的鹰》、碟子小曲《武汉过早》等多个曲艺节目参加了中央电视台《曲苑杂坛》栏目录制,参演琵琶弹唱《化蝶》荣获全国第九届“群星奖”金奖,参与创作指导琵琶弹唱湖北小曲《鹤归来》荣获全国第十九届群星奖。
田然,女,中共党员,一级播音员、高级主持人、湖北广播电视台两届十佳主持人、湖北交通广播最受听众喜爱主持人、全国十大金牌主持人、全国十佳出行节目主持人、全国首届娱乐节目大赛银奖,多次获得湖北广播新闻、文艺作品一等奖。
李聪,男,武汉说唱团艺委会主任,国家二级演员,民盟。师从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陆鸣。曾获湖北省“百花书会”曲艺大赛表演一等奖、节目奖,CCTV央视全国小品大赛三等奖等。
吴健,男,武汉市黄陂区文化馆副馆长,民盟。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华文化促进会会员,湖北省曲艺家协会理事,黄陂区文联副主席,湖北省、武汉市青联委员,全国第十次文代会代表。演唱湖北大鼓《木兰情》荣获武汉市“黄鹤群星奖”群星大奖、湖北省“楚天群星奖”群星大奖,第四届“中部六省曲艺大赛”一等奖。2020年由武汉出版社出版发行《说唱大武汉——吴健曲艺作品集》一书。
宋幼民,男,武汉说唱团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家二级演员,中共党员。2020年调入武汉说唱团,组织策划了红色题材曲艺剧《三教街四十一号》、大型方言贺岁喜剧《伸着脑壳接石头》《老通城风云》等。积极推进湖北曲艺非遗项目传承保护和发展,致力于人才培养和推广,参加各种比赛和展演,屡获国家级、省市级各类奖项,为曲艺事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张龙,男,艺名张一天,【果然戏剧·一鸣堂】负责人,国家二级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湖北省曲艺家协会理事,湖北省曲艺家协会两新委员会秘书长,武汉第十届文代会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湖北长江艺术团副团长,湖北省及武汉市戏剧家协会会员,马三立第四代传人。
贾静美子,女,武汉市群众艺术馆专业干部,中共党员。中国曲艺家协会会员、湖北省曲艺家协会理事、武汉市群众文化学会曲艺专委会秘书长。第十二、十三届中国曲艺牡丹奖表演奖提名;参与创作、演出国家级、省级专业曲艺大赛多次获得金奖、一等奖的优异成绩。
郭春玲,女,武汉说唱团支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国家二级演员,中共党员。湖北评书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师从著名湖北评书表演艺术家何祚欢。荣获湖北省“新人新作”金奖;湖北省“百花书会”一等奖、武汉艺术人才“江花奖”、中部六省曲艺大赛金奖、湖北省中青年艺术表演人才大赛暨新人新作展演表演一等奖等。
梁文,男,武汉广播电视台《都市茶座》栏目组编导及现场导演。曾获第十八届全国电视文艺《星光奖》优秀栏目奖,2021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小品《阳台》,担任现场导演。
秘书长:
李聪(兼任)
武汉市曲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市曲艺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武汉市内从事曲艺相关业务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曲艺艺术家和民间曲艺工作者,弘扬工匠精神,传承曲艺艺术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武汉曲艺艺术事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5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协会对曲艺工作者以及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采风创作、评奖活动、成果展演、惠民演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教育培训、传播推广等各项工作,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二)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曲艺工作者行为守则,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开展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加强行风建设和行业建设。
(三)把繁荣创作作为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创新创造,引导广大曲艺工作者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曲艺作品。
(四)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曲艺“两新”和基层一线曲艺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曲艺活动,推广和普及曲艺艺术。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曲艺相关的文化产业。积极加强曲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曲艺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具备下列条件者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一)具备一定的曲艺从业经验,从业时间2年以上。
(二)专业从事曲艺创作表演、理论评论、教育研究、编辑出版、组织管理、传播推广等曲艺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三)在市级以上比赛、展演、评比、评奖中获得最高等级奖项曲艺作品的个人获奖者、集体节目的主创或主演。
(四)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并得到社会承认的有代表性的民间
艺人。
(五)取得曲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曲艺界有一定水平和成绩,得到专家认可。
(六)关心支持武汉的曲艺事业,对推动曲艺演出和繁荣曲艺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社会活动家或企业家。
(七)经武汉市曲艺家协会主席团及相关专业艺委会等专业评
估认可的曲艺爱好者,并由曲艺家协会理事以上两名成员出具推荐意见。
(八)凡工作和生活在武汉地区的中国曲协会员、湖北省曲协会员,经本人向武汉市曲艺家协会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后,可直接成为武汉市曲艺家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协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协会应当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立功能型党组织,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
书长。
第三十二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
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