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时间:2023-09-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武汉市委领导的,由武汉市各文艺家协会、区文联和产(行)业文联(文协)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及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最广泛地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市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打造文化繁荣的新时代英雄城市、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武汉篇章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三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具有武汉地域特色、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四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聚焦“做人的工作”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市内各级各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分级管理。基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

第六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与各地文联的联系与交流;促进全市文艺家之间的团结;推动团体会员和广大文艺家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广泛交往,积极开展对外民间文艺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助推武汉打造国际交往中心,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作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人才培养、深入生活、创作实践、评奖表彰、职称评审、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八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文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我市文艺事业。

第九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艺界行风建设,扶持宣传推介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引导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工作者。

第十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努力帮助各团体会员改善文艺工作条件。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武汉市各文艺家协会、区文联为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产(行)业文联(文协),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决议;负责完成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开展的工作和活动;对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单位是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接受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十五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 修改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3 选举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4 讨论并决定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及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确定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按照团体会员制原则,各团体会员及各有关单位推选的市文联委员会委员,因故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职务时,其缺额由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重新推举人员替换,并经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通过。

委员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主席、副主席;

3 听取和审查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4 决定应由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产生。主席团和委员会候选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主席团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主席团的职权是:

1 领导实施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及委员会的决议;

2 对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作及重大业务活动进行总体规划和决策;

3 在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其权力。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若干次,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秘书长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十九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团成员实施履职考核机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1  财政拨款;

  2  社会赞助、捐赠;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武汉市文联。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51号。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WUHAN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WFLAC”。

第二十三条  修改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须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